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不存在犯罪未遂之再辨析

发布日期:2023-07-16 16:57:19浏览次数:8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直以来都是社会关注的焦点之一。然而,在判定销售此类商品构成犯罪未遂时,却存在一些争议。本文将就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不存在犯罪未遂之再辨析展开讨论。

一、走私发展阻力大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在我国法律中被视为一种严重的经济犯罪行为。判定是否存在犯罪未遂,首先需要确定是否有明确的故意行为。然而,对于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而言,其市场环境和实际操作情况使得故意行为的确认相对困难。这种商品常由走私渠道进入市场,销售者通常并不了解其真伪,更不用说有故意违法之行为。

二、态度缺失引发争议

针对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刑事责任主体,法律规定是销售者对其仿冒行为负刑事责任。然而,在销售者因无故意而要为“犯罪未遂”负责的情况下,实际上是将责任加重于销售者身上。毫无疑问,对于确实存在犯罪意图的销售者应依法惩处,然而,在事实确凿无意之下被追究“未遂犯罪”责任,势必引发社会对司法公正的质疑。

三、法律修正有必要

鉴于上述问题,对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犯罪未遂问题亟需进行法律修正,以提高判定的准确性和公正性。一种可能的修正方法是增加证明销售者故意行为的法定要件,例如,要求检察机关对销售者的行为进行更详尽的调查,包括销售者的来源渠道、销售手段等,以此来推断销售者是否具备故意经营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意图。这样的修正将更加符合刑法责任主体过错原则。

结尾: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犯罪未遂在实践中的辨析确实存在一些困难和争议。为了更好地保护知识产权,法律应秉持公正和准确的原则,在判定销售者的故意行为时,要加强调查和证据收集工作。同时,也需要对相关法律进行修正,以更好地平衡销售者的刑事责任与社会公正之间的关系。只有如此,方能更好地维护商标权益,并确保市场的良性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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