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侵权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承担连带责任的依据

发布日期:2023-07-16 15:06:48浏览次数:6

商标是企业的重要资产之一,对于商标侵权问题,网络交易平台的提供者应当承担连带责任。这一观点在我国法律中得到了充分的依据和支持。

一、商标法第三十二条

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提供信息网络存储空间服务、出版物、广告宣传等商标侵权行为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商标被他人恶意注册使用而获取商标使用收益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这一条款明确规定了提供商标侵权行为的网络交易平台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况,而且对于其知识和应知能力也有一定的要求。

二、《电子商务法》第四十九条

《电子商务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网络交易市场经营者明知或者应知网络交易活动侵犯他人权益的,应当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终止交易等措施;未采取前款规定的措施,与在线经营者共同侵权。”这一条款明确规定了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在明知或应知网络交易活动侵权的情况下,应当采取相应措施,并与在线经营者共同承担侵权责任。

三、《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二十一条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明知或者应当知道其用户以其服务侵犯他人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应当采取删除等必要措施。”这一条款规定了网络服务提供者的知识和应知能力要求,明确规定了其在明知或应当知道用户侵权的情况下,应当采取相应措施的责任。

结尾:

综上所述,我国法律中有关商标侵权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承担连带责任的相关规定是明确的。这些法律依据为维护商标权益提供了有效的保障,促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加强对于商标侵权行为的监管和管理,为打击商标侵权提供了有力的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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