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控商标侵权人是否以先用权进行抗辩及该抗辩是否成立

发布日期:2023-07-16 14:24:08浏览次数:7

随着市场竞争的日益激烈,商标的价值也越来越受到重视。很多企业为了保护自己的商标权益,采取了注册商标的措施。然而,有时候在市场上仍然会发生商标侵权的情况。当商标权人发现他人侵犯了自己的商标权益并提起诉讼时,被控商标侵权人是否可以以先用权进行抗辩呢?该抗辩是否成立呢?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分析该问题。

一、先用权抗辩的依据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31条的规定,被控商标侵权人可以以“先使用”的事实为抗辩理由。具体而言,被控商标侵权人可以主张自己是在尚未被他人注册为商标的情况下,先使用该商标并取得了更早使用时间的权利。这是因为在商标权的确立上,我国采取的是“先得先得”的原则。如果被控商标侵权人能够证明自己先使用该商标,就有可能推翻原告的商标权。

二、先用权抗辩的限制

然而,先用权并不是没有限制的。法律对于先用权的保护也给出了明确的规定:

1. 具有良好商业信誉原则

商标先用人如果希望成功主张先用权,需证明自己在使用该商标时具备良好的商业信誉。这意味着被控商标侵权人不能通过先用权来进行恶意的商标侵权行为,而是在真实合理的商业活动中使用该商标。如若被告商标先管理过程中有任何违法违规行为,法院将很难支持其先用权的抗辩。

2. 与原商标权益发生冲突

被控商标侵权人的先使用商标必须与原商标的权益存在冲突。如果原商标与被控商标没有相关的相似性,或者没有造成混淆的可能性,则先用权抗辩将失去依据。商标侵权具有一定的相似性要求,只有在商标的保护范围内存在实质性的侵权行为,先用权抗辩才能成立。

3. 先使用时间和范围

被控商标侵权人必须能够证明自己先于原告使用该商标,并且在时间上要比原告更早。此外,商标的使用范围也是非常重要的因素。如果被告商标仅在局部地区使用,而原告商标在全国范围内有较大影响力,那么即使被告可以证明自己先使用了该商标,先用权抗辩也可能不成立。

三、先用权抗辩的适用案例

根据我国司法实践,先用权抗辩的成立需要具备一定的条件,否则将很难得到法院的支持:

1. 独立名称与图形的商标

如果被告商标的名称和图形与原告商标没有明显的相似性,法院很难认定构成商标侵权。在这种情况下,被告可以通过先用权抗辩来辩解自己的行为,成功阻止原告对其商标侵权的指控。

2. 先用权载明在公开媒体上

被控商标侵权人如果能够提供先用权的确凿证据,例如广告、报纸刊载的商标使用图片等,证明自己在尚未被原告注册之前就公开使用了该商标,那么先用权抗辩的成立可能性将大大提高。

3. 先使用时间早且范围扩大

如果被告商标先使用时间较早,并且随着时间的推移,在业务范围上逐渐扩大,那么先用权抗辩将会更有力量。

结论

被控商标侵权人是否可以以先用权进行抗辩呢?根据上述分析,先用权抗辩在一定条件下是有可能成立的。但这并不意味着先用权永远能够成为免责的理由。被控商标侵权人除了需要满足先用权的相关条件外,还需要符合我国商标法规定的其他要求,如商业信誉、商标冲突等。因此,对于商标侵权案件的处理,应该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并依据法律规定进行判断和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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