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国内外商标所有权不同,平行进口也不会耗尽权利

发布日期:2023-07-16 04:12:18浏览次数:11

近年来,随着全球化的深入发展,国际贸易日益频繁。而在国际贸易中,商标的保护问题成为了一个备受关注的话题。尤其是对于平行进口这一特殊贸易形式,如果国内外商标所有权不同,是否可以视为侵权现象,进而导致平行进口产品市场被禁止流通呢?然而,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国内外商标所有权不同并不能成为禁止平行进口和耗尽权利的理由。

首先,在理解这个问题之前,有必要明确一下平行进口的概念和涉及到的国内外商标所有权。平行进口是指未经厂商或公司授权、分销商直接从生产厂商进口相同或类似商品,再通过其正常渠道销售到国内市场。而国内外商标所有权不同,指的是在不同或地区,同一商品的商标所有人可以不同,或者商标所代表的商品进行了一些变更。例如,某品牌在国内的商标所有权属于A公司,在国外的商标所有权属于B公司。

首先,平行进口不会构成侵权行为。这是因为进口商品的商标权在厂商或公司授权的采购环节得到了合法得以行使,授权的商品在正常渠道销售出口。只要商品没有经过二次授权,平行进口商品并未对商标权所有者的权益造成损害,因此不构成侵权行为。

其次,平行进口不会耗尽商标所有权。商标耗尽原则是指商标所有人将其标识的商品放入市场后,就不能再享有对该商品的专有销售权力。然而,根据国内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当国内外商标所有权不同时,即使商品已在国外市场销售,商标所有人仍然可以继续享有在国内市场对该商品的专有销售权。因为商标所有权是根据和地区进行划分的,不同和地区的商标所有权互相独立,互不干涉。

总之,如果国内外商标所有权不同,平行进口也不会耗尽商标所有权。这主要是因为平行进口并不构成侵权行为,并且商标的所有权是根据和地区进行划分的,不同和地区的商标所有权互相独立。因此,在平行进口商品的流通和销售中,合理保护商标权益的同时也满足了市场多样化和公平竞争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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