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侵权的诉讼时效有无特殊性

发布日期:2023-07-15 20:24:40浏览次数:8

专利侵权是指他人在专利权有效期内,未经专利权人许可,擅自使用、制造、销售或者引入他人生产的专利产品。对于专利侵权,专利权人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然而,专利侵权诉讼是否存在特殊时效性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

一、无特殊性的普通诉讼时效规定

按照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六十条的规定,民事诉讼时效一般为三年。这意味着如果一方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三年内没有向法院提起诉讼,其权利将无法得到法律保护。对于专利侵权诉讼来说,也适用这个普通的诉讼时效规定。也就是说,专利权人发现他人侵权后,需要在三年内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特殊的诉讼时效规定

1. 专利权人掌握证据的情况下

在实际操作中,有些情况下专利权人未能及时发现侵权行为,并采取调查取证措施,而在发现侵权之后需要一定的时间来收集证据。对于这种情况,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如果原告能够提供适用于维护其合法权益的新证据,可以申请撤销或者改变一审判决。因此,专利权人也可以在发现侵权之后,在普通诉讼时效规定的三年内,先行向法院提起诉讼,并申请延期提交证据。

2. 持续侵权的情况下

对于专利侵权行为,有时侵权行为是持续性的,即侵权行为并没有停止。在这种情况下,专利权人可以主张诉讼时效应当从最后一次侵权行为开始计算,而不是从第一次侵权行为开始计算。这样的规定保护了专利权人的权益,使其能够在每次侵权行为发生时都有机会提起诉讼,无论是在第一次侵权行为之后的三年内还是在最后一次侵权行为之后的三年内。

三、结论

综上所述,专利侵权诉讼时效在普通诉讼时效规定的基础上并没有特殊性。专利权人一般需要在三年内向法院提起诉讼,保护其合法权益。但在掌握证据和持续侵权等特殊情况下,专利权人可以在相应的时间范围内提出诉讼,维护自己的权益。因此,在维权过程中,专利权人需及时采取行动,以确保自己的权益得到恰当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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