界定商标在先抗辩权客体的表现形式

发布日期:2023-07-15 14:21:47浏览次数:5

商标在先抗辩权是指在商标权纠纷中,被告以其自己或他人较先使用同一商标并已建立一定知名度为由,主张自己的使用不构成侵权或在该商标上享有一定的抗辩权。然而,在界定商标在先抗辩权的具体客体时,还存在一定的争议与困惑。

一、商标在先抗辩权的表现形式之一:符合消费者相关认知规则

商标的主要功能是区别商品和服务的来源,因此商标的界定应以消费者的认知为基础。在商标在先抗辩权的界定中,符合消费者相关认知规则的表现形式是其中一个重要的因素。例如,如果被告使用某一商标且该商标已经在市场上广泛使用并产生了一定的影响力,而原告主张自己的商标权优先,那么被告可以通过证明其商标符合消费者的认知规则来主张商标在先抗辩权。

二、商标在先抗辩权的表现形式之二:具备良好商业声誉

商标在先抗辩权的另一个表现形式是具备良好的商业声誉。商标的商业声誉可以通过广告宣传、市场份额、知名度等方面来衡量。如果被告能够证明其使用的商标在市场上享有一定的良好商业声誉,那么他可以主张自己具备商标在先抗辩权,因为商标的先使用者通常会为其商品或服务赢得一定的市场认可度。

三、商标在先抗辩权的表现形式之三:积极保护合法权益

商标在先抗辩权的第三个表现形式是被告积极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这表现为被告在察觉到他人侵犯其商标权时能够及时采取合法措施加以维护,并进行一定的交易活动。例如,被告可以通过公开声明、维权行动等来证明其对商标权的积极保护,从而主张自己具备商标在先抗辩权。

总之,界定商标在先抗辩权的客体并不仅限于上述几种表现形式。随着商标法的发展与实践经验的积累,未来可能会出现更多的表现形式。对此,我们需要密切关注法律界的新动态,以更好地界定商标在先抗辩权的具体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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