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节目名称商标侵权纠纷中“商标性使用”判定的建议

发布日期:2023-07-15 02:33:58浏览次数:5

对节目名称商标侵权纠纷中“商标性使用”判定的建议

在当前商标侵权纠纷中,节目名称商标性使用的判定问题一直备受关注。这一问题的解决不仅涉及立法的完善,还需要法院具备专业的知识与严谨的态度。本文将对此问题进行深入探讨,并提出一些建议。

一、商标性使用的定义与适用范围

商标性使用是指他人未经授权,在其商品或服务中使用他人商标作为标识,导致公众对此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因此,商标性使用既要满足使用者没有取得商标所有者的授权,又必须存在对公众产生误认的可能性。

二、商标性使用判定的原则

商标性使用判定的核心原则应该是消费者的视角。在判断商标性使用时,应重点考虑是否存在造成公众对商品或服务来源的误认的可能性。即使是非商业性使用也不能忽略这一原则。另外,在判断商标性使用时,还应综合考虑实际情况,避免机械套用标准。

三、商标性使用判定的具体指标

为了更好地判定商标性使用,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考量:

1.相似度:判断商标是否被使用者使用,首先要看商标的相似程度。如果商标与被使用者使用的标识在整体上或关键部分上高度相似,就存在商标性使用的可能性。

2.商品或服务类别:商标性使用的判定还应考虑商品或服务类别的关联性。如果使用者的商品或服务与商标所有者的商品或服务存在相关性、竞争性或衍生性,就加大了商标性使用的可能性。

3.公众误认的可能性:最重要的是关注公众对商品或服务来源的认知。如果使用者使用商标会导致公众对其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就可以认定存在商标性使用。

结尾:

在商标名称侵权纠纷中,准确判定商标性使用是维护商标权益与公平竞争的重要环节。通过明确商标性使用的定义和适用范围,并遵循消费者视角的判定原则,可以更好地保护商标所有者的权益,维护市场的公平竞争。同时,法院应加强对商标性使用判定相关理论与案例的研究,提高判决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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