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共存协议当事人启动商标异议无效宣告程序的主体资格(2)

发布日期:2023-07-14 23:41:04浏览次数:4

商标共存协议是当事各方就相同或相似商标在同一类别中的注册权达成一种合作共识的法律文件,旨在避免商标之间发生冲突。然而,即使签署了共存协议,当事人也可能会面临由于某一方违反该协议而导致商标产生冲突的情况。在此情况下,开启商标异议无效宣告程序成为维护自身商标权益的必要手段之一。

商标异议无效宣告程序的背景和意义

商标异议无效宣告程序是指当事人通过申请商标评审委员会对他人商标的有效性提起异议,目的在于撤销或宣告他人商标无效,以保护自己的商标权益。当事人通过该程序不仅能够维护自己的商标权益,还能有助于维护整个市场的商标秩序,促进公平竞争的环境。

当事人启动商标异议无效宣告程序的条件

商标共存协议相关法规中明确规定了当事人启动商标异议无效宣告程序的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存在实质性违反共存协议

当事人在启动商标异议无效宣告程序前,需要能够证明对方商标的注册行为存在实质性违反共存协议的情况。这包括但不限于对方商标与自己商标的相似性超过协议约定的容忍度,或对方商标使用范围超出协议约定的限制等。

二、合理的利益受到损害

当事人还需证明自己的商标权益受到了实质性损害。这可以通过证明对方商标的注册和使用直接导致了自身市场份额的减少、声誉受损或经济利益的下降等方式来完成。

三、申请期限内

商标异议无效宣告程序的申请期限一般设置为对方商标注册后的5年内,如果对方商标已经注册满5年,当事人就无法再通过该程序来维护自己的商标权益。

结尾

商标共存协议是商标权益保护的一种重要手段,但并不能完全避免商标冲突的发生。当事人在签署共存协议之前,应审慎考虑双方商标的相似性和各自的市场定位,以避免未来出现无法调和的冲突。同时,如果遭遇到对方实质违反共存协议的行为,当事人可以依据相关法规启动商标异议无效宣告程序,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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