节目名称商标侵权纠纷中“商标性使用”的判定依据

发布日期:2023-07-14 20:44:43浏览次数:6

在节目制作过程中,起一个恰当的名称不仅能让观众对节目产生兴趣,还能给节目制作方带来经济利益。然而,在一些情况下,节目名称可能涉及商标侵权纠纷。商标性使用是该纠纷中的一个关键判定因素。那么,什么是商标性使用,它的判定依据又是什么呢?

一、与商标本身的相关性

商标性使用的第一个判定依据是与商标本身的相关性。即节目名称是否与已注册或公知商标具有相关性。如果节目名称与已注册商标的主要特征相似,或者具有引起对消费者的高度混淆的相似特征,则可以被认定为商标性使用。

二、商标在节目中的使用程度

商标性使用的第二个判定依据是商标在节目中的使用程度。如果节目名称只是简单地使用了商标,没有对商标进行修改或巧妙运用,就很难构成商标性使用。而如果节目名称将商标作为核心内容,并在节目宣传中频繁出现,甚至以商标命名,那么很可能构成商标性使用。

三、对商标权利人的影响

商标性使用的第三个判定依据是对商标权利人的影响。如果节目名称的商标性使用会导致对商标权利人的商誉、品牌形象等利益造成损害,或者使其商标不能有效区别他人同类商品或服务,那么可以认定为商标性使用。反之,如果商标权利人虽然被提及,但没有直接受到损害,则难以构成商标性使用。

总之,在节目名称商标侵权纠纷中,商标性使用的判定依据主要包括与商标本身的相关性、商标在节目中的使用程度以及对商标权利人的影响。这三个方面的综合考虑能够给予相关法院一个相对客观的判断,保护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节目制作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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