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大陆法系对于著作权合理使用的立法

发布日期:2023-08-22 10:26:25浏览次数:3

著作权合理使用是指在著作权法所保护的权利范围内,其他人基于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在一定情况下不经著作权人许可而使用著作

一、欧洲大陆法系的立法

欧洲大陆法系对于著作权合理使用的立法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著作权法中的允许合理使用的规定和版权管理机构的运行机制。

首先,欧洲大陆法系的著作权法往往设有明确的合理使用规定。这些规定明确了在著作权范围内,基于公共利益需要可以进行的合理使用。例如,德国的《著作权法》第44条规定,当著作权人不可能以合理条件获得授权时,他人可以引用作品或提供讲课的教材。而奥地利的《著作权法》则规定了允许伦理及教育目的上的合理使用等。这些规定为著作权的使用提供了相对灵活的空间。

二、拉丁美洲大陆法系的立法

拉丁美洲大陆法系对于著作权合理使用的立法主要体现在保障公共利益和社会需求方面。

首先,它们通常强调著作权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创作人的权益和鼓励创作,而并非将著作权视为创作者的权利。因此,这些的著作权法中往往设有限制著作权行使的条款,以保护公共利益。例如,巴西的《著作权法》规定了允许涉及学校、图书馆等教育与文化机构的合理使用,并明确规定公共卫生、新闻报道等情况下的例外。

三、东亚大陆法系的立法

东亚大陆法系对于著作权合理使用的立法主要体现在平衡著作权人的权益和公众需求方面,重点关注数字环境下的合理使用。

例如,日本的《著作权法》规定了合理使用的准则,并明确了私人使用、学校教育、科学研究等情况下的合理使用。此外,韩国和中国等也通过修改著作权法加强了对数字环境下合理使用的规定,例如在教育、学术研究、新闻报道等方面提供了例外规定。

结尾:

各大陆法系对于著作权合理使用的立法表明了一种平衡利益的追求,既确保了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又充分考虑了公众的社会需求。这为著作权的合理使用提供了法律保障,也促进了知识流通和社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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