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决商标权与企业名称(商号)权权利冲突的原则

发布日期:2023-07-14 11:04:48浏览次数:14

商标权与企业名称(商号)权之间的冲突是企业运作过程中常常遇到的问题。解决此类冲突需要依据一定的原则,以确保各方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并达到公平公正的结果。

一、先用先得原则。商标权属于注册制度,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10年,有效期届满后可以续展。而企业名称权属于使用制度,无期限限制。根据这一原则,如果某个企业在商标注册前已经在某个地区使用了相同或相近的企业名称,那么该企业在该地区拥有较强的权益,因此可以优先享有相关商标权。

二、权益差异原则。商标权和企业名称权在性质上是不同的。商标权是对特定商品或服务的标识的独占使用权,而企业名称权是对企业经营名称的独占使用权。如果发生冲突,应该考虑到各自的权益差异,以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例如,如果某个企业的企业名称已经在某个地区使用了多年,虽然没有注册商标,但该企业在当地消费者心目中已经建立了较高的知名度和品牌形象,那么优先保护该企业的企业名称权是合理的。

三、公共利益原则。商标权和企业名称权的冲突解决应该以公共利益为前提,不能损害公众利益。例如,如果某个企业的企业名称与已经注册的商标完全相同,而该商标是具有广泛知名度的,那么在冲突解决中应当优先保护商标权,以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的环境。

综上所述,解决商标权与企业名称(商号)权的冲突需要遵循先用先得原则、权益差异原则和公共利益原则。只有在保障各方合法权益、考虑到不同权益差异以及维护公共利益的前提下,才能达到一个相对公平公正的解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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