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三年不“使用”中的使用的认定

发布日期:2023-07-17 14:51:16浏览次数:8

商标是企业在市场竞争中的重要资产之一,对于企业来说具有重要的价值和意义。然而,有的商标在注册后却没有得到有效使用,长期闲置。为了保护商标的有效使用和维护市场秩序,我国商标法规定,商标注册后三年内如无正当理由未被使用,将被认定为“三年不使用”,进行商标无效宣告,并予以撤销。

一、商标“三年不使用”规定的含义

商标法对商标使用的定义相对宽泛,不仅仅涉及实际商品或服务的使用,还包括商标在广告、宣传等方面的使用。因此,在商标“三年不使用”中,不仅要考察商标是否在商品上使用过,还需综合考虑商标在广告、宣传等方面的使用情况。

二、判定商标“三年不使用”的标准

商标法规定商标注册后三年内连续三年未使用的,可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商标无效宣告,并由商标评审委员会认定商标是否已经构成“三年不使用”。判定商标是否“三年不使用”,一般需符合以下标准:

1. 商标真实存在

商标“三年不使用”判定前提是商标必须是真实存在的,即商标注册证书有效,商标在商标数据库中有注册记录。

2. 无正当理由

商标法规定,“三年不使用”的商标必须是无正当理由未被使用。正当理由可以包括商品生产停产、经营不畅等。商标评审委员会将根据各种相关事实和证据,综合判定是否存在正当理由。

3. 连续三年不使用

商标 “三年不使用”需要连续三年未被使用,不过程度轻微但使用仍可阻止“三年不使用”的判定。

三、商标“三年不使用”的后果

商标被宣告为“三年不使用”后,将面临被他人撤销、注销或无效宣告的风险,未经授权的他人可能会使用该商标,造成企业利益的损失。因此,对于商标持有人而言,应及时使用商标,避免因长期闲置而导致商标权益受损。

结语

商标是企业的重要财产和竞争优势,丧失商标权益将对企业经营产生重大影响。因此,商标持有人应充分认识到商标“三年不使用”规定的重要性,主动合理使用商标,在三年内保持持续有效的使用状况,以保护自身的商标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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