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全文版

发布日期:2023-07-17 12:19:12浏览次数:17

更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知识产权民事诉讼中的证据是维护合法权益、确认侵权行为以及判断赔偿数额的重要依据。为了统一司法适用,保护知识产权的正当权益,更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该规定共分为三个方面,即举证责任、证据收集和证据认定。

一、举证责任

知识产权民事诉讼中,原告承担举证责任,即需提供证据以证明其权利受到侵犯。当原告无法获取证据的时候,可申请证据保全措施,由法院采取必要的保全措施协助取证。被告如能够提供证据证明其行为没有侵犯原告的权益,可以减轻原告的举证责任。双方当事人均需尽力配合法院调查取证,否则法院有权对不配合取证的当事人做出不利的推定。

二、证据收集

知识产权民事诉讼中,证据收集主要包括书证、物证、电子数据以及鉴定意见等。原告应提供具体了解侵权事实或如何获取证据的证人作证;如书证不全,需解释其原因;申请人还可利用现代科技手段提供电子数据证据。对于证据的提交时间,一般原告起诉之日起十五日内。而被告在答辩期限内提供证据更为有效,应当在开庭前三日提供。

三、证据认定

在知识产权民事诉讼中,法院对证据的认定应该根据事实、证据和法律进行综合判断。对于鉴定意见,法院要评估鉴定结论的科学性、公正性和准确性。对于专利案件,如果被诉侵权产品的外观特征与专利权要求相同或基本相同,即构成对专利权的侵犯。在计算赔偿数额时,还需参考相关价格调整因素和被告的违法所得,并考虑惩罚性赔偿。

更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旨在进一步明确知识产权民事诉讼中的证据要求与认定标准,促进司法公正与权益保护,为知识产权纠纷的快速有效解决提供更有力的法律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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