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著作权对于职务作品权属规定的差异

发布日期:2023-07-17 12:15:23浏览次数:47

台湾作为一个独特的地区,与中国大陆存在着一些不同的法律规定和制度。在著作权领域,台湾与大陆在职务作品权属规定上有一些差异。接下来,我们将探讨台湾著作权对于职务作品权属规定的差异。

1. 不同的立法根据

在大陆,职务作品的著作权由拥有,但执行者享有相应的利益回报,这一规定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所制定的。然而,在台湾,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则由执行者个人所拥有,这是基于《中华民国著作权法》的立法根据。

2. 职务作品权利的行使

在大陆,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归所有,但执行者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有权享有作者人身权利和经济权利。而在台湾,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归个人所有,他们可自由行使著作权,包括授权他人使用、出版、发行以及转让等权利。

3. 职务作品权益的保护

在大陆,职务作品的执行者可以通过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其他协议的方式明确约定其在职务作品上享有的权益,并获得相应的经济回报。而在台湾,根据《中华民国著作权法》第17条的规定,职务作品的执行者享有与职务作品有关的利益回报,并规定了相应的课税规定,以保护执行者的权益。

综上所述,台湾和大陆在职务作品权属规定上存在着一定的差异。大陆将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归所有,但执行者享有相应的人身权和经济权;而台湾则将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归个人所有,并赋予执行者自由行使著作权的权利。无论是哪种制度,都旨在保护职务作品执行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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