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冶《东方110》制作方诉“PP视频”运营方侵权——法制新闻类节目是否受著作权法保护?

发布日期:2023-07-05 12:05:24浏览次数:26

最近,一则关于《东方110》制作方诉“PP视频”运营方侵权的新闻引起了广泛关注。这起案件涉及到法制新闻类节目是否受著作权法保护的问题。究竟法制新闻类节目在知识产权保护上的地位如何?下面我们一起来探讨。

1. 法制新闻类节目是否具备著作权保护

根据我国现行的著作权法律法规,著作权保护范围包括文字作品、口述作品、音乐、戏剧、美术、摄影、电影等多个领域。而法制新闻类节目从内容上来看,既有文字,又有音频和视频,因此符合著作权保护的基本要件。虽然法制新闻类节目通常以信息报道为主,不少内容有限制性要求,但并不妨碍它们享有著作权保护的权益。

2. 著作权保护与言论自由的平衡

在探索法制新闻类节目著作权保护的同时,也要考虑到对言论自由的尊重。法制新闻类节目通常依法报道一些重大事件、社会现象和犯罪案件,具有广泛的社会影响力。因此,在给予著作权保护的同时,也要充分尊重公众获取信息的权利,对知识产权保护和言论自由进行平衡。

3. 核心问题:侵权的判定标准

在《东方110》制作方诉“PP视频”运营方侵权案中,关键问题是侵权的判定标准。如何确定某个节目是否侵犯了其他节目的著作权?这需要综合考虑节目的创作原创性、有独创性的创造性表达方式以及对其他作品的借鉴和引用等因素。不同的节目之间可能会存在一些相似之处,但如果没有属于他人的作品直接抄袭或盗用,那么便不构成侵权行为。

综上所述,法制新闻类节目应当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但在实际应用中,需要充分权衡著作权保护与言论自由的关系,并根据作品的创作原创性和独创性等因素进行侵权判定。只有在保护知识产权的同时,充分尊重言论自由,才能构建一个良好的法制新闻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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